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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司考有关公告
来源:广东司法考试网    发布时间:2008-6-10 11:28:31    未经允许,严禁拷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75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20日、21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省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报名方式:2008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网址:
http://www.gdsk.gov.cn),选择本人所在的市进入网上报名,并按约定时间到指定的报名地点现场确认。广州、深圳两市的报名人员可分别直接登录广州、深圳市的司考网进行报名(广州市司考网网址:http://www.gzsk.gov.cn;深圳市司法局司考报名网址http://www.szsf.gov.cn/sfks)。
  (二)报名时间:我省接受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8年6月20日0:00至7月20日17:30(广州市开通网上报名的时间可由市司法行政机关自行决定)。各市进行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市司法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期间内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报名截止时间不得提前或拖延。   
  (三)报名地点: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考试。
   
二、报名要求
    报考者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规定的报名条件,报名时应当提交《公告》中规定的材料,报名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并经审验合格。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区)(不属于国家或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现场确认或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不需自行打印)。
    报名人员在报名点现场确认时,由工作人员调取其预报名信息并打印报名表后,由报名人员核对签名。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于网上预报名开始后在广东司法考试网
http://www.gdsk.gov.cn下载)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无论属于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均应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方可适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合格分数线)政策。
    5、照片由报名点工作人员以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对于2007年曾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生可以不重新摄取照片。
    上述材料中的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考试组织机构存查。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通过资格审查的准考证正证。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的准考证副证,由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2008年9月1日0:00至9月20日8:0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
http://www.gdsk.gov.cn)打印。
  
  四、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可回香港、澳门报名考试,也可在我省各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参加考试。
    五、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粤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必须符合司法部《公告》中所规定的报名条件,凭报名材料及在我省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可在我省各市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如在我省参加考试,应到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报名。
    深圳市司法局报名点咨询电话:(86)-0755-83053807、83053883。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七、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2002]422号文件精神,2008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取考务费每人260元。
  在我省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考务费收取标准与内地报考人员相同。
  报名条件、材料及考试时间、内容、科目、方式等具体事项以司法部公告为准,可登录中国普法网(
http://www.legalinfo.gov.cn)查询。 具体报名地点和现场确认时间请咨询设点报名的市司法局。
    八、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九、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毕业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司法厅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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