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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广东司法考试网    发布时间:2007-6-19 10:53:48    未经允许,严禁拷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做好2007年广东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定于9月15日、16日在全国统一举行,现就我市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地点
    2007年我市国家司法考试统一采用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
    网上预报名时间:2007年6月15日0:00至7月20日17:30。
    现场确认时间:7月4日至20日(上午9:30至11:40,下午2:30至5:30),周六、周日接受报名。
    现场确认地点:福田区景田路76号天平大厦四楼行政许可服务室。
    二、报名流程
    (一)网上预报名流程: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网址:http://www.szsf.gov.cn/sfks/),阅读有关公告和报名须知,进入省国家司法考试统一的报名平台,按照系统提示填写和提交报名信息、预约现场报名时间,至系统确认报名成功后完成网上报名。
    未能网上报名的人员,可在现场确认的时间内直接到报名点由报名工作人员帮助完成网上预报名。
    (二)现场确认流程:
    1、排队领号:报名人员按网上预报名时约定的时间到现场确认,工作人员按先后顺序发放排队号并按顺序叫号,分批放人进报名内大厅。
    2、审核确认:报名人员提交《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工作人员审查报名资格,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现场拍照并打印《报名表》。《报名表》信息经报名人员本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出具《缴款通知单》。
    3、现场缴费:报名人员持《缴款通知单》在现场缴费点缴交考务费。缴费方式可选择交现金或POS机刷卡。
    4、当场发证:报名人员凭身份证件和缴款回执到领证处领取准考证正证,完成现场确认流程。
    已取得准考证正证的人员于2007年9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上载有考试地点、准考证号码等信息)。
    三、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7年5月至2011年12月31日。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办理,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四、报名材料及考务费
    报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且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报名人员报名时,须交纳考务费260元。
    五、在深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可回香港、澳门设立的考区报名考试,也可在我市报考。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机关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机关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国外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留存。
  (二)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收费标准与内地考生相同,并须提交在我市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我市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港澳居民,在我市参加考试。
  (四)其他事项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六、现役军人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和报名详情可登录深圳国家司法考试网站(http://www.szsf.gov.cn/sfks)查询,咨询电话:83053807、 83053883。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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